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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由伦理价值无差别性所决定的人格平等,与物由自然属性和使用价值差别性所造成的物之不平等,将人与物的法律地位明确区分。但是,当物之财产属性与人之人格利益交叉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客体上时,传统民法理论所坚持的"主客二分法"在解决此问题时则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绝对化的困境。"生命伦理物"这一概念的出现,实现了上述两种利益的完美对接,彰显了法律对于上述两种利益的尊重。生命伦理物的确立是物之财产利益与人之精神利益双重价值的统一,体现着对民法基本价值和民法发展趋势的尊重。在法律的维度下,确定生命伦理物的法律调整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反人类中心主义"理论认为,应当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将其视为法律主体。但是无论从国外的立法现状,还是从环境伦理学、生物学和法哲学的维度上看,动物都应被视为法律客体。物格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动物法律客体的地位,将动物视为法律客体中法律地位最高的物——生命伦理物,给予最高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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