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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道强 《理论界》2009,(6):76-78
民国刑事特别法数量众多,司法实践中地位重要.特别法对法典有增补和修改的功能,与法典总则的关系在适用上可分为四种情况.特别法相互之间也有几种联系的类型.对民国特别法的研究于当代法制建设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
民国初期,由于立法机关不能正常运作,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以判例、解释例的方式事实上代行了立法机关的一部分立法权力。判例、解释例有其产生的必要性、可能性,并具有特定的运作方式。判例、解释例在近代法制史上产生过一定的历史影响。  相似文献   
3.
中华民国时期在延续清末变法改制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基本司法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为陆续出现的特别司法制度所冲击。从刑事特别法适用的视角看,在民国各个政权时期均存在归属普通司法机关适用与特别司法机关适用的两种情形。刑事特别法分别在普通司法机关和特别司法机关适用,反映了司法体系的统一与分裂,映射出法律近代化历程中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民国刑事特别法地位特殊,其立法机关包括分处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时期的大总统教令、参政院、中央政治会议、立法院、军事委员会等;其司法机关可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类,包括大理院、各级审判厅、最高法院、各级地方法院和特别刑事审判所、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中央和地方特种刑庭以及各种军事法庭等。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四种。  相似文献   
5.
民国刑事特别法地位特殊,其立法机关包括分处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时期的大总统教令、参政院、中央政治会议、立法院、军事委员会等;其司法机关可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类,包括大理院、各级审判厅、最高法院、各级地方法院和特别刑事审判所、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中央和地方特种刑庭以及各种军事法庭等.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四种.  相似文献   
6.
7.
民国刑事特别法数量丰富,种类较多,实体法可以分为惩治盗匪特别法、惩治烟毒特别法、政治性特别法、经济类特别法、职务犯罪特别法、军事特别法以及其他特别刑法等七类,另外还有数量不少的特别刑事程序法以及附属刑事特别法。民国刑事特别法的特点可以归纳为:数量、种类丰富,包含不同层级、不同政权制定的法律;立法仓促、立法技术粗糙;部分实体法重刑化倾向明显;程序规定简化;军事刑法膨胀等几个方面。刑事特别法的特点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法制近代化进程反复。  相似文献   
8.
<正>三月,草长莺飞,生机盎然,又是一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时,聊城黄河河务局紧密围绕“强化依法治水携手共护母亲河”宣传主题,掀起了一股宣传活动热潮。精心部署推动宣传见实效今年是《黄河保护法》实施之年,根据上级部署,聊城黄河河务局提前召开了“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座谈会,制订了周密翔实的普法宣传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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