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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因其既是中央授权的产物又要对地方人民负责而呈现权能分治的状态,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因制度实践与法律规定的部分背离而使地方立法的权限与能力成为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而在法治框架下地方立法的权能问题就转换为如何在中央与地方间合理配置立法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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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飞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5):67-72
普通法法官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利益的衡量,但是这种利益衡量又不是一种独断,而是有其特定的路径可循。这种路径既是一种判例传统,一种法律可预见性的体现;同时又是法律稳定性的体现。本文试图以方法为切入点来对这种利益衡量理论做出一种检讨,进而为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官法律适用提供有益的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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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探讨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法制建设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但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需要创新现有的法治理念与分析工具.把法治与民生作为现阶段地方法制的分析框架,既可以凸显地方法制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特色与意义,也可以明晰一些重要问题,如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等,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一种方向上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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