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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惯例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宪法惯例概念的几种观点何谓宪法惯例,中外宪法学者对此均有过论述。在西方众多的宪法学和政治学的论著中,宪法惯例被冠以各种各样的称谓。有的称宪法惯例为“不成文的宪法准则”(密尔);有的称宪法惯例为“宪法习惯”(安森);有的将宪法惯例解释为“政治道德的整个体系,指导政治家活动的所有的戒律(弗里曼)。在所有的宪法学家中,戴雪关于宪法惯例的观点,具有独到之处。英国  相似文献   
2.
宪法的作用问题是宪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现在的宪法学著述中对此问题说法不一。本文拟就宪法作用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一)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一般法律的共同作用。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作用和一般法律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宪法的作用和一般法律的作用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作用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统治阶级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即它要调整社会政治关系,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制度,它要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要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各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等。因此,这就决定了宪法作用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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