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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已成惯例,其实践意义上的证据地位不可动摇。但是,其本质特征既不符合鉴定结论,也不能归于书证或勘验、检查笔录。可见,法定证据种类对证据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形成了障碍。为了保持法之稳定性和前瞻性,建议对证据的法定概念和分类进行完善,即在立法上,规定概括的证据概念,对证据种类不做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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