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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代理即票据行为代理,立足于票据行为,票据代理才具有其现实意义.票据代理作为商事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的,与民事代理有相同之处,但更有其独立性.民事代理的方式有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类型,而票据代理的方式较多为意定代理,其特定的代理方式决定了票据代理的独立性;民事代理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口头形式,而票据代理只能用书面形式,其在表现方式上具有独立性;另外,票据代理在追认权和责任承担上也表现出独立性.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规定相当简单,票据代理的许多关键事项从票据法的规定中不能得出答案.在实践中,票据代理出现的一些问题妨碍了人们对票据代理制度的正确认识.因此,为完善票据法律制度、解决票据纠纷,票据代理制度的独立性研究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2.
刑罚理论是与犯罪理论紧密相连的,对刑罚的科学认识是以对犯罪的科学认识为前提并共同发展的.以对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历史科学认识为依据,科学的刑罚认识应当是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有机统一.为了控制犯罪率的上升,刑罚应当以预防犯罪为目的;为了实现刑罚的正义以及满足人们感情的需求,刑罚也应以惩罚犯罪为目的.预防犯罪是刑罚的首要目的,同时要受到惩罚犯罪目的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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