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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犯罪危害性的公众认知异化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虽然尘埃落定,却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层次反思。许霆犯罪利用的是银行网络结算和交易系统的错误,因此该案也可归入到网络犯罪的范畴中;许霆案虽然是个个案,但是它折射出了社会公众对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可度较低、认知异化的重大问题;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应当正视这种差异,并积极做出回应,以求得对网络犯罪刑事责任追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为了惩处非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受贿的行为,中国刑法反腐败体系先后经历了以共同犯罪模式处罚到以单独犯罪模式处罚,以及由司法解释探索处罚规则到由刑法典直接规定罪刑规范的转变。司法解释格外关注对与公职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非公职人员的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为解决司法解释产生的刑法真空而设,但是又出现了新的法律障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一般化应是今后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3.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4.
代表人诉讼又称群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项制度.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现代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了人们之间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往往交织着各种矛盾,社会矛盾的点和面也在增加和扩展.  相似文献   
5.
李怀胜 《江淮论坛》2020,(3):114-122
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历了立法层面的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转变,以及司法层面的个案探索与规范解释的交替进行的演变轨迹。其基本思路是规制场景的单一化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扩张。但这种类比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已不适应数据开放共享的时代要求以及信息不当滥用的泛化趋势,技术进步也使可识别性标准面临虚化危机。应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构造、规范射程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将犯罪的规制链条向全场景延伸。并引入优越利益原则,将其作为社会公共事件等紧急事态下个人信息开放的正当化免责机制。  相似文献   
6.
刑事立法渊源的一元化与多元化之争不是纯粹的立法技术之争,它牵涉立法的价值取向等深层次问题。法典具有政治、文化整合的历史功能和独立的形式理性,但是形式理性让位于价值理性是时代的必然抉择。盲目拒绝附属刑法,导致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指引条款没有对应的刑法罪名,令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脱节,破坏了法律责任的完整性,弱化了刑法的规范机能,还降低了行政法律的威慑力。法定犯时代,应当正视引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客观需求。附属刑法有必要配置独立的法定刑,摆脱附属刑法对刑法典分则的附属性。单行刑法的立法功能在于解决类罪的体系性位置和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因而应避免单行刑法对刑法典的直接修改。  相似文献   
7.
信息时代的安全风险指向已经完成了从系统安全到数据安全的转变,《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也实现了对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建构,由此框定了刑法数据犯罪体系的基本范畴。数据安全法益在数字经济时代地位的提升,推动了数据犯罪从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犯罪体系的剥离。为更好地回应数字经济管控风险的需求,刑法应摒弃财产犯罪的保护路径,建立数据犯罪的双层次构造体系。在数据类型的横轴上,要将特定类型的数据保护扩展为一般类型的数据保护;在行为类型的纵轴上,要将保护数据局部生命周期的行为类型扩展为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保障,同时建立数据过失与数据故意并存的双重罪过模式。  相似文献   
8.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是维系数字经济稳健发展的关键环节,因而有必要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刑法保障制度。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识别机制,包括风险识别的类型化、法律风险的定型化、刑法风险的规范化等。根据数据风险的形成机制,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有静态安全风险和动态安全风险两种范式,两种范式的刑法回应思路存在差异。基于数据是多元利益的承载者、主体属性模糊等特点,以及数字经济时代促进共享、流动的价值导向,刑法应当在适度的积极预防主义刑法观和数据安全法益观的指导下,明确“动静二分”的数据安全体系配置,建立以规制动态安全风险为重心,以规制静态安全风险为补充的保障体系。同时在刑事立法层面增设破坏数据完整性罪和危害算法安全罪,在司法层面重树解释理念,以实现产业利益与数据安全的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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