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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诉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则并不重视.刑事和解制度在保护直接被害人的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处理好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也给予密切的关注.在我国民间,刑事领域的"私了"屡禁不止,这种对法律的规避行为与刑事和解制度却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二者紧密结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寻求生长的土壤的过程.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与私了相比,范围是有限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主要的价值是诉讼经济、民主和正义,因此没有必要在适用案件上加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应分为自诉和公诉两个方面及针对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2.
信访既是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通道,也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信访是民怨的释放通道、民情的反馈渠道、民声的传声筒、民意的表达机制。实际上,惟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上访中反映出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针对我国目前信访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让律师参与到信访程序中来更有利于实现信访的功能,更有助于保障信访者的权利。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则是实现律师在信访工作中作用的前提。  相似文献   
3.
本土文化和现实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特点。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凸现。从如下方面探讨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提交审判委员会案件的范围,成立专业委员会,将法院研究室作为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考核和任期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运作方式的设计,其对于法院改革和立法均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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