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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春光 《学术交流》2015,(4):98-103
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于健康权的具体人格权,既符合概念本身的历史流变又有其法理和立法例基础。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对身体完整的维护权以及对身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所谓"身体完整"是指身体有机构成的完整。司法实务中,非法搜身、性骚扰等侵权行为,虽然构成了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侵害,但因未侵害身体完整,并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救济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须有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发生;须有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特殊侵权场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精神损害赔偿金兼具补偿与抚慰双重功能。法官应依据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采用主客观认定相结合的办法,斟酌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因素,以确定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相似文献   
2.
目前,民法学界对身体权概念界定不明确,使身体权与健康权等其他人格权相混淆,进而导致在具体应用上的分歧。身体权是独立于健康权的一项具体人格权。身体权所保护的"身体完整性"仅指身体的物理完整性,不包括所谓的"身体的形式性完整"。在法律上确认独立于健康权的身体权,并明晰"身体完整性"的含义,对于全面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顺应现代科技和医学发展的需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解决非法搜身、性骚扰等侵权行为的归类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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