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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艰辛的历程,而人权的司法保障更是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施之后实现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构建的宪法秩序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占据了核心地位,以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形成了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并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其中,司法权通过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而创设的联邦宪法法院是基本权利的有效维护者,公民在其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根据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以基本权利教义学的论证方法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宪法的基本秩序。  相似文献   
2.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异化劳动和共产主义理论深化了对人的理解.马克思通过扬弃异化劳动而表明人的感性的丰富性,通过共产主义理论表明了人的普遍的社会性,所以,人的本质属性即感性和社会性.那么,人权应当以此为基础,其内容应当是建立在感性基础上的生存权,以及为了实现感性的丰富性和普遍性而存有的劳动权和社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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