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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克剑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1999,(4)
公安救助是公安机关基于法律的规定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其特点是:救助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职责性行政行为;多属紧急性救助.救助范围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其他危难情形时;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公民的报警案件;参加抢险救灾、社会公益工作等.实施救助应及时、合法. 相似文献
2.
王克剑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12(9):31-32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 ,公安机关响亮地提出“警务行为对法律负责” ,对公安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应注意处理好对法律负责和对上级负责、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治安管理权简称治安权 ,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全面正确地理解治安权的内涵 ,即其主体、客体、内容 ,具有极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4.
王克剑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9):95-96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是整个社会控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5 0多年来 ,我国内保机制经历了两个重要发展阶段 ,形成了各具时代特征的国家统管模式和单位自治模式 相似文献
5.
王克剑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5):72-74
无效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虽在形式上做出治安处罚,但因重大且明显违法,不待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行为。导致无效处罚的事由主要有处罚主体瑕疵、内容瑕疵、形式瑕疵和程序瑕疵,其法律后果包括效力内容、判定方式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王克剑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7):47-49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就应做到 :执法主体法定、受罚行为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和处罚程序法定 相似文献
7.
一、十二年价格改革的回顾与反思回顾这十几年的价格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以调、放、控为基本特征的三个阶段。1979至1984年,主要是通过国家有计划的调整,解决工农产品中一些多年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在这期间,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收购价,相应地提高了生猪、禽蛋、水果、水产品等18种农副产品价格和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还调整了煤炭和纺织品等个别工业品价格。这一段突出以“调”为主,而且是从农产品价格入手,集中解决吃饭穿衣问题。这一段全省物价指数上升了20%,而同期城镇职工增收3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51.1%。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加,市场供应明显改观,生活质量提高,广大群众对价格改革是拥护和欢迎的。可以说,这一段价格改革是比较成功的。1985年至1988年,这一期间,国家总的经济形势出现了过热现象。体现在价格改革上,“闯关”、“到位”曾一度成为人们设计价格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而在实际操作上,也走的是“调放结合,以放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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