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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行政审批改革的浪潮中,行政备案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新型规制工具。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制工具,行政备案彰显了从传统规制到新型规制、高权行政到合作治理、事前控制到事后监管的范式转型。行政备案具有信息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工具属性,借助回应性规制设计,能够形成信息收集、信息流动、监管执法、信用规制等政府工具间的联动,有效督促相对人自愿遵从备案要求。对行政备案的规制评估表明,行政备案面临异化为行政许可、无序扩张、实施成本趋高与信息规制失灵的风险。优化行政备案的效果,应单独制定行政备案事项清单,通过优化行政备案的实施程序降低其规制成本,还需要从强化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升行政备案的规制效能。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审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当前,《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行政协议的审查规则没有体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协议争议的制度优势,也难以体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协议纠纷上的合理分工。相比一般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以及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行政协议的复议审查应当根据“协议性”内容以及行政复议的治理优势作出特殊安排。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合约性审查以及实质性审查的标准;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程序要强化程序的参与性和合意性,灵活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构造应包括行政协议效力审查规则与行政协议行为审查规则;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决定应优先适用以变更决定和履职决定为主的复议决定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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