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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的保全     
债的关系成立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就其全部财产作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债务人财产的减报会直接影响债权的实现。传统民法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设有两种保障制度:一是在债的关系成立的同时,设定保证、抵押、定金等特别担保;二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诉诸法院强制执行或损害赔偿。但由于设定特别担保不仅需要履行特别手续,并且保证、抵押等方式尚须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要求每一债权人运用担保方式进行广泛的民事活动实为不便,也不实际。因此民事活动中,更多存在的是并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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