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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化修复——基于司法审查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多年实证数据显示,行政复议程序欠缺"正当化"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正当化修复,使得行政系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以相对客观超然的立场,公正、合理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升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社会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十分必要。正当化修复应根据听取意见、防止偏见、信息公开三条路径展开,须在走出行政复议司法化误区的前提下,通过对模糊概念的明确化、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添加"单方接触之禁止"规则、添加复议材料"便民公开"规则等方式来实现。 相似文献
2.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三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之一.但是,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对的现状却是,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缺失,行政程序价值理念失落,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序滞后.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行政程序如何"法典化",我们需要若干基本共识加以引领.这若干的基本共识应当是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权是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借鉴他国经验且重视法律本土资源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法,而单一立法与统一立法的并存则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模式.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当是制定具有通则意义的行政法典. 相似文献
3.
"首次不罚"作为一种与"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相关联的行政处罚制度,具有规范层面上的合法性.它以"要件一效果"关联架构成立为前提,对违法行为例外情形下"首次不罚",并以附加"提示"的方法消除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补充性制度,将来修改<行政处罚法>时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有参照规章的司法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中"不予适用",标志着参照规章中的"个案拒绝适用说"转向"普遍拒绝适用说",即法院有权间接宣布行政规章无效,或者说,第5号指导案例扩大了法院在参照规章中的审查权。在由《立法法》确立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中,"不予适用"的适用需要以判断上下位之间是否"相抵触"为前提。判断"相抵触"的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的义务的;(2)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下位法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者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设置的职责的。 相似文献
5.
诉讼效益:一个市场经济法律的价值观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章剑生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3)
社会经济的变迁和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加重的影响,引发了人们对传统法理学评判法律价值标准的不满情绪。于是,人们开始寻求某种新的评判法律价值的标准,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效益这一经济学概念导入法理学作为衡定法律价值的一个新标准,这是以美国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贡献。①诉讼效益作为诉讼法理论中出现的新问题,已受到人们日益广泛的重视。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法理学创新的关键时期,指导诉讼当事人如何利用有限的权利资源以获取最大的诉讼效益,这是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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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剑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1):44-49,191
《行政诉讼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之"灵魂条款",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无法绕开的一个"路障"。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理解主要有"保权说"、"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三种观点。基于对这三种观点的分析,"权利救济"才应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如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应当遵循实效性、权利保护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章剑生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3)
本文在对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学中原告资格认定的多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确认原告资格的四大规则:(1)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必然有行政相对人;(2)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该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3)行政相对人对受到不利影响的合法权益有所有权;(4)具体行政行为与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有因果联系。同时对与原告资格有关的诉权、原告资格审查和受害人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提出应当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赋予行政案件中受害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从而更加充分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政治文明与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文明的状态 ,是以人的尊严获得国家权力的尊重为核心。它以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为基本内容 ,通过程序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 ,是政治文明形成的主要途径。因此 ,政治文明形成的制度性要素是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9.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为现行宪法所确认.如何用心落实依法治国之方略,今天已成为法律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要话题.我个人认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之一应当是举国上下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有一个共识,即什么叫依法治国?令人遗憾的是,今天我们对何谓"依法治国"至少存在着两种误导性的、片面性的解读:其一,将"国"作地域概念解释,于是就有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和"依法治县"等口号.其二,将"国"作行政机关管理的事务解释,于是又有了"依法治山"、"依法治水"和"依法治路"等口号. 相似文献
10.
论制宪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剑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1-9
制宪权作为近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具有原创性,至高性和政治性.制宪权属于一国的全体人民,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今立宪国家的制宪程序主要有全民公决、制宪机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三种形式,然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制定宪法存在着法理上的悖论,并非是一种科学的制宪程序.制宪权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基本人权,这也是衡量一国宪政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