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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正犯的部分中止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童伟华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4):77-82
共同正犯的部分中止是否以有效性为必要条件 ,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争。基于客观主义所提倡的责任原则和行为主义 ,部分中止的成立并不必然以中止行为的有效性为条件。折衷说也存在类似于客观说的问题。基于主观主义的理念 ,共同正犯部分中止的成立一律不以中止行为的有效性为条件。我国关于中止犯的立法是客观主义的 ,对于共同正犯的部分中止是否以中止行为的有效性为条件 ,应当符合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 ,根据行为人在共同正犯中的作用和地位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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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不法原因给付财物与利益之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童伟华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5(1):60-65
诈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是否成立诈骗罪,德国、日本和我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都有所不同。在诈欺的对象是财物的场合下,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在因诈欺行为交付之前,也是民事法上保护的对象等原因,应当肯定诈骗罪的成立。在诈欺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不法利益本身并非民事法上应当得到保护的利益,不应得到刑法保护,应否定财产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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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伟华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73-78
刑法中的对象即行为对象,它是实行行为所作用或影响的、并有可能体现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属性的人或物。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不是表里关系,作为行为对象的人和物只能与行为一起构成客观事实,它是犯罪客体的判断对象。行为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而是选择要件,在体系上它归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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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实行行为是本罪犯罪构成中的重要要素,主要围绕“破坏”“组织”“利用”而引发争议。在传统的刑法注释学背景下,关于本罪之实行行为的认定有以目的犯理论为基底的单行为犯说、行为和结果混同说、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说、司法解释分类说等诸多立场,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在教义学视域下着眼于“破坏”之属性判断,应将“破坏”作为结果看待,“组织”“利用”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5.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有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之分。我国学者有的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有的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其实,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都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规范上和道义上都值得谴责,因此,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择一说应当是最为理性的选择,因为它既符合公正的要求,又符合功利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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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以儒家思想为指引,实行礼法合流。儒家思想以仁为本,儒家礼教源于人性,本可构建人道宽容之法制,以刑政为主流的中国古代法制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点。但由于礼教制度之逐步僵化,以及中国古代社会无民主之土壤,最终导致古代法制兼具宽容与严酷双面属性。在建设现代法治文明国家中,体现法意人情的儒家思想仍然是法治领域中的思想瑰宝,其实践价值毋庸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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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和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紧急行为,但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以法秩序的统一性为前提解释刑法与民法有关紧急行为的规定.此外,虽然日本刑法与民法未有自救行为的规定,但自救行为如合乎一定的条件,也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9.
犯罪在实质上是对法益的侵害,在规范层面上是对法律关系的破坏。行为对法律关系的破坏主要体现为行为对权利或权力的侵犯。其中,针对个人利益的犯罪在规范上表现为行为对权利的侵害;针对国家利益的犯罪在规范上表现为行为对权力的侵害;针对社会利益的犯罪,基本上具有侵害国家权力的规范属性,不过,当行为形式上针对个人但根本上侵害社会利益的时候,也不能完全无视权利侵害的一面。 相似文献
10.
童伟华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1):81-85
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在某一政治、宗教、社会信仰或意识形态支配之下 ,以恐怖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涉及到政治、宗教、社会等方面 ,国际霸权主义的推行又对其生长发育起到了促进作用。鉴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特征 ,应当加强反恐的国际合作。我国对反恐一贯持积极的立场 ,并为此修订和增加了反恐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