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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约谈是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的新型治理措施,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环保约谈制度在环境立法中不断演变,并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方式。由于实践中行政约谈与督察约谈这两类约谈措施实施主体、程序具有高度相似性,使得在制度构建时较少区分约谈措施的法律性质,导致了不同约谈措施的混用。在环保约谈制度构建中,各地规范约谈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其对督察约谈制度的处理方式,也呈现出单行、融合与衔接三种模式。行政约谈与督察约谈分属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体系,两个体系应相互衔接又相互独立。建议规范行政约谈的规范性文件以衔接模式进行构建,与督察约谈衔接的同时,保留党内法规规范督察约谈制度的空间,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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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可以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以实现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环境基本法的修改坚持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等原则.环境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应包括总则、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损害救济、附则等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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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产生的伦理思想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每个国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都有其特有的法律理念,法律理念的实现有赖于构成该国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的分工和协作,因此,必须将法律理念具体细化成作为各个法律部门统率的部门法之法律目的。环境资源法的法律目的有其产生的环境伦理思想基础,通过比较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源于西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我们应当将已被发展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我国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形成的主要伦理思想基础。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已进入环境风险高发期,建立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已迫在眉睫。在建立和实践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为了既能给受害人以及时、充分的救济,又能避免责任企业因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重而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从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考量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区分性、道德风险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细化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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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在立法上创设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该制度实施近一年,引起了理论界和事务界的广泛关注。在学理上,专题研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基本类型、适用范围等主要问题将有利于更好地完善和实践该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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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法律目的条款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竺效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3)
环境资源法部门应当以被修正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为其伦理学起点,以科学发展观为其政治思想基础。如果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该法律部门的基本法,那么应当修改其法律目的条款为:本法的目的是保障与人类息息相关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受不可恢复的污染、破坏,实现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7.
公益捐赠行为属于捐助行为之一种,它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益捐赠合同除作为其合同主体的捐赠人和受赠人外,还涉及受益人这一公益捐赠合同关系人.同时,合同客体和内容的特殊性反映了这类行为的社会公益性目的.公益捐赠行为的法律涵义决定了它与信托、第三人利益契约和代理法律关系存在着明显差异.通过对此比较分析,可以确定公益捐赠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相似文献
8.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期刊的繁荣与发展,2003年10月23日到25日,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国际会议中心联合举办了“法学研究与法学期刊学术论坛暨庆祝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成立四十五周年”大会。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冯俊教授、中国人民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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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效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47-50
2012年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已有重大突破,但仍存在制度定位不准确、法条编排思路混乱、结构不合理、法条繁简失调、相关制度未能集中规定等不足。《环境保护法》的总则应明文宣示公众参与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前提和依据,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环境法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进而区分主体和行为的种类,分散地规定组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要点,为日后下位法的立法细化奠定制度架构。此外,还须确保每类环境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均有对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不仅以生态环境为媒介造成了环境侵权损害,而且也已经造成了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这类损害独立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而存在。应该借鉴部分欧美国家(地区)和国际公约的法治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让相关责任人负担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填补责任,并借此震慑潜在的环境危害行为人。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首要课题是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可以将已有的国际经验归纳为直接定义式、列举组分式、间接定义式和“引申”式四种,我国将来应采取直接定义与列举组分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