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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明的起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 新近的考古资料说明,人类已经存在三百万年左右。那末,文明开始于什么时候?原始文明有什么特征?探讨这个问题有利于揭示文明运动的规律,增强建设两个文明的信心,很有现实意义。 文明的起源问题,有两层意思:一、文明起源的基础是什么;二、文明发端于何时。主观唯心主义者强调文明是人心内省的结果。客观唯心主义者则把文明当作神的启示和恩赐。由于文明产生的基础歪曲了,文明发端的时间也弄错了。十二大文件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这一社会现象,把文明作为人类改造世界的成果来解释。人们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就是物质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主观世界也得到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这方面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这就驱散了蒙在“文明”问题上的层层迷雾,使文明产生的基础露出了真相。至于文明发端的时间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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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精神文明之间是什么关系,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对于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无疑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本文不避浅陋,现就此问题谈一些看法,就教于方家.一、教育在精神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步骤地普及文化和造就人材的综合性事业,无论精神文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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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银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1,(2)
文章认为国民党迁台初期的台湾法律是在“六法全书”和旧法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的缩影。但是,自六七十年代以后,台湾法律随着台湾地区产业结构、资本构成、阶级构成等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逐步地从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演变为资本主义性质。文章以实证与推理相结合的方法论证了台湾法律转型的必然性及其对于“一国两法”的意义:其一,为台湾法律纳入“一国两法”体制准备了主要前提;其二,为“一国两法”体制下设定台湾准法域创造了重要条件;其三,为“一国两法”体制下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相互借鉴提供了广阔余地。台湾法律的阶级属性有无变异,是少有人问津的领域;台湾法律转型对于“一国两法”的意义,是还没有开垦的处女地。本文纯属一家之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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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银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0,(2)
本文认为,1997年和1999年我国第一个和第二个特别行政区设立之后,国家结构形式将自然地从一般单一制过渡到特殊单一制。作者预测了特殊单一制三个特点:(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一般又特殊;(二)特别行政区权力既有小于联邦制成员国权力的一面,又有大于联邦制成员国权力,甚至近似于邦联成员国权力的一面;(三)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既是中央授予的,又是宪法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作者由此断定:只有这种新型的国家结构形式,才能符合我国今后特殊国情,才能既有利于促进和巩回国家的和平统一,又能有利于保持和发展特别行政区的繁荣与稳定。而以联邦制模式求统一,虽然也是一条可供考虑的思路,但不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以邦联模式求统一,不仅不能统一,反而会强化和固定分裂,是一种倒退和反动。作者探索了特殊单一制与“一国两法”的关系,主张以“一国两法”和大宪法来体现和维护特殊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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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我们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曾一度缺乏清醒的认识,更少承认我国尚处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年所设想的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模式来建构我国的法律体系。结果,虽然经过长期的努力,却没能把这种模式的法律体系完善起来,而且已经建构的这种模式的法律体系,因与我国现阶段国情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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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要不要坚持以法治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早已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但是,由于“左”的路线的影响,一个长时期内却成了思想禁区,重门深锁,很少有人敢进行探索。这几年才提出讨论。新宪法的颁布给这一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深入探讨提供了钥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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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特征和社会主义其他发展阶段法律特征有何区别呢?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一、在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人民内部各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而不纯粹是工人阶级意志的表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任何类型的法律,都是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上升到领导地位的工人阶级,也可以说是特殊意义上的统治阶级。从发展趋势看,社会主义是消灭私有制的社会,是非工人阶级的社会成员逐步工人阶级化,最后导致阶级消亡的社会。因此,就总体而言,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理所当然地是工人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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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属于自然科学,是精神文明的内容之一,但它作为潜在的生产力,对物质文明又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探讨新技术革命与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关系,特别是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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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其银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6,(4)
本文认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可以从四个方面,即从对旧法的坚决废除与对旧法的批判继承相统一、法的阶级性与法的人民性相融合、保护公共财产与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相一致、法律规范与精神文明相渗透四个方面来理解。作者不同意报刊上某些文章把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平等性、科学性、自觉性之类,指出平等性是非等级的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的共同征象,不是社会主义法独有的征象;就总体而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都有科学性,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任何历史类型的法都没有自觉性;把它们视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不能借以区别社会主义法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