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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法学属性的前提性认识对于法律思维的进展方向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更多地强调法学的科学属性,那么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就会更多地坚持形式主义思维的进路,倾向于对法律规范进行客观性的解释,并将解释结果通过三段论推理运用于案件,其关注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实现;如果认为法学更多地是有关价值性问题的学问,那么法律思维就会倾向于关心法律的价值性和实效性以及案件实质正义的实现,旨在通过发掘、寻找有关的资料、论据以确证结论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论责任分割的方法——以侵权法为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是侵权法责任分割的基本方法。现有理论不能解决如下问题:比较过错与比较原因力的关系、比较过失的数值化、原因力的含义与比较方法。比较过错是比较原因力的一种。原因力是由于原因的存在而使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增高的值,该值可通过归纳逻辑加以说明。原因力比较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都适用。  相似文献   
3.
在哲学解释学兴起以后,法学家已开始将独断解释与探究解释的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思维的融贯性被抬到很高的位置,传统的解释理论已被论证理论所取代。但从法律思维的主流倾向看,法律思维仍然表现为在不背离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律灵活运用。解释学的转向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模式。这构成了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根本区别。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界限并不是恒定的,在法治社会中二者是相互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但这种变换主要是通过提升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4.
原因力比较在侵权法上用于“多因现象”中的责任划分,现有理论没有对原因力的含义及其比较作出合理解释。某因素的原因力,是指由于该因素的存在而使结果发生的概率增加值。过错比较从属于原因力比较。  相似文献   
5.
自2005年邓正来在《政法论坛》上撰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来,有关对邓文的回应以及“法学中国化”的讨论便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由邓文所引发的讨论之所以如此热烈,是因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西方法律、法学的引进基本上是处于前反思的状态,而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进一步转型,这些未经反思的法律和法学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律到了中国却面临着无法发挥效用的尴尬境地。此时,邓文的发表无疑是人们开始深入反思的一个引子。从宏观上讨论“法学中国化”或许在人们还未能普遍清楚地意识到我们应当反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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