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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鉴词汇概念和认知模式理论,以我国刑法词语为例证,探讨法律词语的词汇认知表征和概念化模式。通过研究发现,法律词语的概念化是以语言系统和概念系统的交互与融合为特征的动态语义建构过程。在法律语境和法律行为因果关系的制约作用下,法律词语的词汇概念经过选择与融合机制,激活了相应的法律行为事件认知模式。词汇概念与认知模式的组构与整合使不同类型的法律词语形义匹配体进行细微调整或重新匹配,进而协调不同概念化主体的认知差异,实现一致性语义的建构。  相似文献   
2.
人事保证是民法上的热点问题,不仅理论上存在争议,立法例上也存在分歧,司法实务中亦对其多有误解或者云里雾里之感。日本民法上的身元保证在日本经久惯行,且有单行法《身元保证法》规制之,学说判例亦十分丰富,因此在介绍日本民法上的身元保证基础上,探析我国应当承认人事保证并对其加以规制,富有理论及实务意义。  相似文献   
3.
赵中伟  谢潇  舒洪 《现代妇女》2014,(4):363-363
本文建立了减震器上多级弹性元件系统的模型。首先,从乘车舒适性的角度出发,根据弹簧刚度的多个不同影响因素,建立了一套多级弹簧作用理论。然后,本文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对弹簧元件进行选择,建立了多级弹性元件系统的设计模型。  相似文献   
4.
就私法定位而言,在后民法典时代,出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优化优越营商环境之考虑,应当将私法认定为以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为限,一切具有私法自治因素或者直接关涉私人利益,并且应当为国家权力所保障之法。而以此为据,就私法规范体系的构造而言,在我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应当将民法(或曰一般私法)视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基本法,而将民法典外之商法、经济私法以及寄居于公法渊源中的附属私法认定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特别法,最终形成以民法典所汇纂的民法(包括法典化的商事通则)为“核心区域”,而以民法典外之商事单行法、经济私法以及附属私法等为“边缘区域”的私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5.
《体育法》第92条以“正面列举+反面排除”方式规定体育仲裁的范围,突出了体育自治的特殊性,划定了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的界限,为体育仲裁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无法实现复合体育纠纷仲裁的快速解决。复合体育纠纷主体多元,性质多样,导致纠纷定性困难、体育仲裁管辖受限和同案不同裁等现实困境。通过明晰复合体育纠纷的性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体育行业治理特色,可以化解上述困境。与此同时,体育仲裁机构可以联合商事仲裁机构和/或劳动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一并处理涉体育的所有纠纷,既可凸显体育仲裁的特殊性,又能整合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优势,以此推动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发展与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内幕交易规制问题是证券法上的经典问题.不过在理论上内幕交易是否应受规制,存在极大争议:一派认为内幕交易有其合理性,应予以正当化;另一派则认为,内幕交易是违反公平正义的暴利行为,应受到绝对规制.而在比较法的视野内,各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态度也存在不同.事实上,内幕交易在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二维分析视角中既有其正当性,也有被规制的必要,所以我们对待内幕交易应当于规制与正当化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7.
法律行为系契约与单独行为的抽象上位概念,为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所首创,并被大陆法系中的德、日等国采纳。我国民法也继受了这一概念。法律行为有过度抽象的倾向,实益上亦存在一定缺陷,其并非民法所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无法决绝地与意思表示相区隔,在实益上也与行为性格的意思表示以及原因/结果性格的契约、单独行为相杂糅,使实务无端复杂化。因此,否弃法律行为至少可为一种理论上的选择。在否弃法律行为的基础上,由意思表示替代法律行为肩负其原本承担的行为意义方面的技术分析功能,同时将契约、单独行为作为仅具结果意义的因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产生的单纯法律关系,则逻辑上更为清晰,实益上更为便利。  相似文献   
8.
一件校服     
沈銮是我最要好的同学,我们两人之间无话不谈,没有任何秘密。其实,真正使我们俩成为好朋友的,还是因为一件校服。  相似文献   
9.
谢潇 《云南社会科学》2020,(6):22-28+183
智慧城市应当成为中国未来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不过,伴随以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为基础的智慧城市发展,个人信息等各类信息在智慧城市背景下面临更大风险。有鉴于此,应当奉行适度保护原则,综合运用私法方法与公法手段,借由妥当的制度设计与具体举措,最终实现对智慧城市范畴内各类信息的合理保护。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地位,但短短四条的法律条文并未体现出用益物权的应有权利。单一的住房保障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已不能满足农村生活的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的讨论既要考虑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反映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属性;也要重视现实需求,突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福利和财产双重属性,与传统物权法上的保障特定主体生存利益的人役权和提升土地资产效用的地上权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在体现福利属性的初始取得阶段,宅基地使用权应体现人役权特点,在之后的体现财产属性的流转及消灭阶段,应适用地上权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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