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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金成 《北方论丛》2006,(6):140-144
由于目前我国《反洗钱法》阙如,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故制度和法律层面某些缺失已成为打击洗钱犯罪的瓶颈,也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制定《反洗钱法》的必要性、迫切性也在于此。制定《反洗钱法》有国外成型经验可资借鉴,但必须立足符合中国国情。总的说来,《反洗钱法》在我国属于行政法规范。《反洗钱法》应以违法和犯罪预防为其基本理念,以单纯的行政法规范为其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中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仅限制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因范围过窄,导致在其他犯罪中,即使存在着完全相同的洗钱行为,也不能以洗钱罪定罪量刑。因而很难达到"罪刑相适"的立法诉求和形势发展的实践要求。因此,必须适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将清洗一切严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认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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