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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菊同志的《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吗?》一文,对“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讲法提出了疑问,认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形式也具有客观性,真理的内容和形式是相一致的”。我认为这样的分析对真理的认识是一大进步,但觉得似乎还应该再补充一点意见:客观真理的内容和形式都具有客观性,也是统一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真理的表现形式的主观性质,因为真理既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又是客观范畴,它的内容的客观性可以不依赖认识主体,但是它的表现形式则必须要有认识主体参加。如果离开了认识主体对客观真理所依据的客观内容的反映或表现,也就无所谓有认识论中的真理了。因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真理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表现为其内容和存在形式的统一;而真理的主观性质则表现在真理在认识主体上的表现形式。把真理的形式区分为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也符合事物的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的区分。这样既可以肯定了客观真理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也正确表述了认识论中认识主体和客体对象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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