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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观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3):61-68
我国立法者于2005年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于《公司法》之中,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层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相应的诉权。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早已存在,由于当时缺乏统一立法,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根据自身对于相关理论的理解加以适用,故而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相关法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由于立法者对于程序性规定的忽视,从而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产生了不协调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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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及其理论体系多建立在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然而,为何立法和理论上会发展出物债二分?对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学界至今未能提出完整的解释。目前的相关理论有道德哲学说、交易安全说、请求权说,都有各自的缺陷。从法外视角提出的“时间落差”说能有效解释此问题。在生活中,交易并非瞬间完成,往往存在时间差,这是民法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3.
我国以强化董事责任为基本理念,将董事职务行为的违法违章性作为董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董事责任险的排外范畴,从而导致董事责任险在我国的适法困境。相关解决方案应从董事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入手,对董事责任险进行适法性制度设计,确保董事责任的损害填补、违法阻却功能不因董事责任险而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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