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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实现机制的宪政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怡萱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0(6):78-81
在民主国家中,选举是公众意愿的反映与象征,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与标志。一个国家选举权实现的民主程度,必然会彰显出人民在这个国家中所居于的主人翁地位实现的程度,从基本的方面决定和影响着一个国家整个民主制度的内容和品质。同时选举权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环节,对公权力的运行具有制约和监督作用,可以从源头上保证国家权力积极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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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前我国行政权一权独大的具体国情,宪政建设的重点与难点既在于减少和降低政府行政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权重,又在于完善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方法,强化监督机制。公共财政审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它与民主宪政建设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结合我国宪政建设的薄弱环节和公共财政审计的法治功能,在制度与机制的安排上,须建构立法型审计模式,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完善审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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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萱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1):89-92
国家审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力,它与民主宪政建设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性。当前我国国家审计的模式是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由于时代原因,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要重新建构立法型审计模式,改进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制度,完善监督国家审计监督的机制,以促进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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