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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除了法定继承之外,遗嘱继承是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的另一种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近年来各地编印的民法专业教材,还没有将“公民遗嘱自由处分私有财产”作为我国继承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解放初期五十年代,我国的民法研究工作者中,有人提出着重保护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无足轻重的见解。建国以来,遗嘱继承制在我国没有得到提倡和推行,法定继承的观念在广大群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我认为,公民遗嘱自由处分私有财产是遗嘱继承制度的理论原则,公民遗嘱意志的自由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我国的继承制度应以遗嘱为继承的原则,无遗嘱时,始依法律的规定。因此,认识和研究遗嘱自由处分原则及其局限性,提倡推行遗嘱继承制,对于保障公民的继承权益和减少继承争产纠纷,是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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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和经济法关系的讨论中,有一种看法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是维护私有制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建立了公有制,民法就不再适用,而应代之以经济法。王河同志在《社会科学》杂志今年第一期上发表《经济立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一文,就持这种观点。文中说: “我国当前各种经济成分的财产关系,基本上有四种情况……只有公民个人的财产关系,才归民法去调整。这样,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很小,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也不好划分。“要解决好这个矛盾,我认为,应该抛弃民法的旧名称和形式,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附属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另外制定‘人民权利法’(或仍叫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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