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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论经济法的中观归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嵩
陈旭锋
《学术交流》
2001,(5):37-39
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之间存在一个中观层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观念的建立和政策性平衡的产生,中观结构要素中除了公法和私法之外又产生了社会法.公法、私法、社会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律本位、法律价值等方面存在着区别.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调整对象,以政策性平衡为调整方式,以社会本位为法律本位,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法律价值.上述四个特征与社会法相一致,因此经济法在中观层次上归属于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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