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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要求排除人民法院对特定标的的强制执行。设立执行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和保护,纠正人民法院可能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目前,执行异议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执行异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与立法目的矛盾日益凸现,因此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规范执行行为、改革执行机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之一。如何明确执行异议制度的主体和范围;解决执行异议在程序和实体上的救助问题;建立执行抗告裁机关和完善财产担保制度,已成为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推动我国公司事业的发展,促进投资,提高国家竞争能力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在实际运营中的指导作用越来越受到阻碍与质疑。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成为规避法律制裁、无视商业信用的公司交易不安全的重要因素。分析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与商业信用的关系可知,债权人容忍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应当是对商业信用的遵守。因此,在《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以确保市场经济建设中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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