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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院是我国古代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作为中国历史文化重镇的陕西关中地区,曾先后出现过多所书院,这些书院创建及沿革时代、命名特点、创建缘由、创办方式,均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书院的功能主要有:崇祀名人先贤之地、修书或侍讲之地、教育机构、名人学者研习经典兼议时政之地、藏书、刻书之地。  相似文献   
2.
北宋著名史学家范祖禹早年失去双亲,在叔祖范镇及季父范百禄的教养下长大成人。岳父吕公著的品性对范祖禹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苏轼与范祖禹情属乡谊,相互赏识。范祖禹与黄庭坚、秦观之间的感情也非常深厚。居洛修书期间是范祖禹与司马光一生中相处时间最长、接触最密集的时期。此外,富弼、邵雍、程颐、程颢等人也在范祖禹的人生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3.
北宋中期的唐史研究热潮为《唐鉴》的撰写营造了一个有利的氛围,热潮中涌现的一批唐史著作为《唐鉴》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者扎实的知识积累是《唐鉴》得以撰成的基本保障,参与编修《资治通鉴》并与主编司马光发生意见分歧是范祖禹决定撰写《唐鉴》的直接原因。突出的鉴戒思想、浓厚的史评色彩、独特的编纂体例、精辟的论断以及封建正统思想是《唐鉴》在当时和后世受到亲睐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4.
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叶青 《南都学坛》2004,24(6):1-13
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由于史料缺乏,这一问题在张家山汉墓竹简等简牍出土以前一直未得到系统研究。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名称较秦律为多,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盗窃、学业不精、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黄金为主,铜钱为辅,兼及爵位、竹、谷、缣、粟、马、军功等形式。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相似文献   
5.
高叶青 《唐都学刊》2012,28(3):96-100
旧方志具有促进区域旅游发展的现实意义,但在利用时一定要仔细甄别。要挖掘旧方志中的人文元素,以名人轶事、传说故事造势,提升旅游文化品位;以旧方志中的地图及文字记载为依据,有重点地保护与恢复重建文物古迹;利用旧方志,打造特色风土民情观光游;依据旧方志所记载的当地农副特产等经济资源,带动当地土特产种植,发展旅游产品销售,促进旅游经济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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