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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认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能不能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最近在哲学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反作用就是反作用,它的作用再大,也不能说是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下面仅从三个方面来谈谈我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上层建筑总是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不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就不成其为它的上层建筑。那末,为什么又说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与它的上层建筑还会有矛盾呢?这是因为:第一,新建立的上层建筑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其不完善的部分同经济基础就会发生矛盾。  相似文献   
3.
此文先从区分与法有联系的几个概念入手,把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社会与国家、法的阶级性与人的社会性划分开来,然后对法具有社会性的四个论据作了评论。作者认为: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所在,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社会主义法只是实现人类本质属性——社会性的手段,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性。作为人类本质属性的社会性,只有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充分实现;而那时以阶级性为本质属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法有无阶级性,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报刊上已发表了不少文章。此文的论述与已有文章不同。  相似文献   
4.
吉林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吉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光博著《法论》一书,不久前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此书是在讲授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反馈总结,汲取广泛意见后撰写而成的,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探讨和论述法的现象,把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融汇贯通于法学领域之中。首先,坚持一定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石。搬动或推倒这块基石,就会偏斜或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无论探讨它的本质、特征和作用,或者论述它本身形态的变化和发展过程,都不能偏离这条基本原理。《法论》从立论的根据到论据的展开,从阐明法的一般概念到具体对法的规范的剖析,从对法的静态分析到对法制的动态论述,都贯穿了这条原理。比较辩证地论述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所具有的能动作用。其次,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坚持法的阶级性。国家和法都是基于同一条件而产生,又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一对孪生现象。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法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中,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所作出的伟大贡献。也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同资产阶级任何流派的法学根本分歧之点。《法论》在前言中规定的写作原则明确指出,“应正确解决法与国家的关系”。这是它能够坚持法的本  相似文献   
5.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其基本点认为,法是社会分裂为利益冲突的对立面发展到不可调和的产物;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组织和管理社会的统治力量。否认或偏离这些观点,就不是或者实质上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本文试图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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