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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依据保险的固有职能办理保险 职能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最集中、最本质的特殊性能的反映。任何事物只能有一个基本的固有的职能。保险的固有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补偿”和“给付”同属风险保障的范畴,只不过是由于保障对象不同(财产和人身)而在概念上有所区别而已。 为了更好地、完满地履行保险组织“补偿”和“给付”的固有职能,于是产生了一系列活动,派生了若干作用。具体而言,在办理保险业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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