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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当前的生态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民”过于严,严格限制起诉主体资格,不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生态公益诉讼;二是对“官”过于宽,纵容行政机关不作为,凸显司法机关随意性;三是对“事”过于繁,法律规定的空间很大,司法解释的内容繁琐。只有从生态公益诉讼的属性和原理入手,才能正确认识生态公益诉讼制度并开展进一步研究。结合生态公益诉讼所具有的生态性、公益性和诉讼性等属性,解决我国生态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内容上,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明确国家机关的责任;在程序上,统一规范诉讼的要求,专门督促审判的执行;在形式上,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设立专业的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2.
法治思维和法律修辞之间关系密切。法治思维是具有修辞色彩的法律思维,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法律修辞充体现了法治思维的价值追求,理顺了法治思维的逻辑结构,增强了法治思维的实践效果,成为法治思维基本状况的展览板。法律修辞还能从形式上促进法治思维的完善,这表现为两点,一是法律修辞能化解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矛盾,使实质法治观纳入形式法治观之中,二是法律修辞能消除非法治思维对法治思维的冲击,吸收非法治思维中的合理因素为法治思维服务。  相似文献   
3.
对培养目标的模糊认识导致当前的培养单位不注重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重新理解培养目标是培养法科研究生理论素养的认识前提。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是法科研究生成为合格研究生和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也是教育法的基本要求。理论性、学术性是法学的重要品性,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也是法学学科的品性要求。把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培养单位的培养能力决定了只能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  相似文献   
4.
法律的和谐与法律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律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和谐”这一称谓在法学教科书当中尚无提及,法学家们也无专门的论述,但这决不意味着法律的和谐不能成立。尽管并无明确的提法,但是在法学理论当中有不少内容都涉及到法律的和谐问题。我们并不想对法律的和谐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我们只是想通过“法律的和谐”这一称谓来表达法律中的和谐思想,这一思想从法律自身来说就是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不同的法律之间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来说就是法律与社会的协调统一,法律能够与时俱进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的正义。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可…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检察解释制度受到了各种质疑.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法律依据不足,也不符合法律解释学原理,在实践中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除此之外,基于检察权的定性进行分析,检察机关也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因为,无论是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司法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两重属性,还是把检察权定位为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独立权力,检察机关都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检察机关不行使法律解释权,并不影响其职权的行使.因此,检察机关根本就不应当具有法律解释权,我国当前的检察解释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6.
清官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人,具有明显的法律人格特征。古代清官法律人格的外在表现既体现在司法活动的断案上,又体现在他们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古代清官法律人格的内在精神主要体现在其道德品质、知识结构和价值追求上。清官的法律人格是中国特定的文化塑造出来的,这种人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清官框扶正义的社会效果非常有限,而且麻痹了平民百姓的抗争行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了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7.
法律解释涉及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法官解释,法官在法律解释中解释法律和事实,并构建裁判规范.法官的解释具有超脱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法律解释,这种参与具有偏向性.当事人也参与法律解释,这种参与具有自主性和任意性.在法律解释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制约着法官的解释,他们通过法律论证实现法律解释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8.
法律论证的意义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的司法活动是一种说理的过程,离不开法律论证,法官进行法律论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包括方法意义和社会意义。法律论证的方法意义,是法律论证在法律方法的视角下所呈现的意义,它表现为:法律论证是克服形式逻辑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是对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合理性所做的说明。法律论证的社会意义,是从社会大众的视角看法律论证所呈现的意义,它表现为:法律论证是防止司法专断而对法官提出的职责要求,是使法官判决得到社会认可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9.
法律和事实是最基本的一对法律概念,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也有密切的联系。法律解释离不开法律和事实的循环,法官在法律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中进行法律解释,有利于把法律和事实密切联系起来,作出具有更大说服力的判决。法律与事实的结合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不但可以促进法律解释由解析规范向构建裁判规范转向,而且可以实现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融合。  相似文献   
10.
论法官个人因素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法官重要司法活动之一的法律解释并非纯粹根据法律进行的,有若干因素对法官释法产生着重要影响,其中不乏法官的个人因素如法官的政治理念、文化传统、人生经历、认知能力等.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法官不可能摆脱这些个人因素的影响,法官需要做的是充分发挥这些因素的积极作用而尽力避免其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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