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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益紧密,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侵权及违约事件的发生日益频繁,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更使得这类案件越发的引起各方的重视。而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相对较晚,明确的规定主要见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和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然而,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审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并对比《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37条的规定,可知目前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司法解释和立法中的制度设计仍存瑕疵。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对比的方法,通过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分析我国现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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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经贸争端.对于这些争端,中国和东盟各国已构建了一套多途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但是从经贸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诉讼方式仍然没有被大多数当事人采用,原因之一在于中国涉东盟纠纷诉讼解决法律人才方面的严重短缺.目前,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着高校的法学教育落后、在职培训不足的困境.要采取改变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明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人才,合理设置教学课程和编制教材,提升高校教师团队水平,加强在职法律人才的培训等方式来突破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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