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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教义学视阈下的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它是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解释与体系化工作,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之规范性思维模式。一方面,这种思维模式乃是由法教义学的解释与体系化工作、严格的形式理性逻辑推理共同正面塑造而成。另一方面,它又是由既存实体法规范、形式理性逻辑推理规则、既存程序法规范的三重控制反面规限而成。这种三重控制观将内部构造清晰,又深具稳定性、安全性、实践性的法教义学理论推介于世人,也展现了法教义学积极接受外部检阅的开放、昂扬姿态,为法教义学理论体系趋于完美,也为这种理论引导与支持法治实践选定了一个论说的方案或视角,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偶然防卫是行为人在没有防卫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碰巧地防卫了自己或第三人法益的情形。对于偶然防卫之法律性质,中外学界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论争中,形成了有罪说、正当行为说、具体分析说等代表性观点。然而,对偶然防卫还应结合犯罪判断的逻辑过程和错误论角度予以分析。虽然犯罪的判断存在阶层或者先后的逻辑顺序,但不能因此否定犯罪认定是一个整体性的活动,从最终结果看,偶然防卫的侵害结果被防卫效果抵消而导致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应否定行为的犯罪性;从错误论的角度看,偶然防卫属于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错误,其原则上阻却故意,但因为其被防卫效果抵消的侵害行为完全不具有结果无价值,应当作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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