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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89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裁判文书的统计结果可知,司法上作为民事诉讼处理还是行政诉讼处理缺乏统一的逻辑安排。通过对成员资格的案例实证和历史分析发现,应同时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和公法主体的特征,其和村委会在所有权行使上是先后替补而非并列选择关系。在成员资格纠纷受诉安排上应根据成员权利的性质,依照“政经分离”的思路分别归入行政和民事诉讼的范围;在纠纷处理的分工上,法院不应回避民事实体问题,而应与政府各司其职;在资格界定上,应确定裁判依据的层级,围绕集体与成员的关系选择资格考量因素,并坚持主体平等原则、特殊人群的特殊安排和集体经济价值优先。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江苏省法院近3年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裁判的梳理,发现判决是否有效与买受主体身份、购买时间等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故仅凭合同效力判断不能体系化解决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应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区分宅基地房屋买受人的基础上建构买受人对土地的权利。如买受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买卖合同应以有效为原则;如有违“一户一宅”形成超占,则应对超占部分引入有偿使用制度。如买受人为非本集体成员,村民买受则应认可合同效力,市民买受则应平衡利益。权利构造的立法论上市民买受的土地权利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或建构宅基地使用权次类型。  相似文献   
3.
新中国土地政策从人民公社、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制向三权分置的演进,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然而,效率驱动下的"三权分置"并没有完全解除对土地流转的限制.我国宪法和土地政策都要求土地经营权必须在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形成稳定三角架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其权利构造.而基于传统的"物债二分"思维,无论是片面赋予土地经营权物权抑或债权属性,都不能在顶层设置上完全实现促进土地有效流转的目的.只有在权利的分离与新设之间构建承包地流转与保障的平衡机制,才能建立起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与"三权分置"政策目的之间的有效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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