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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振生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3)
一、社会主义银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我国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是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在我国,银行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国家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家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又是办理信贷业务的经济组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作为专业银行,一般说来主要是经济组织,兼有行政机关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的信贷结算和现金活动的中心。所谓信贷中心是指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搞基本建设。全国存款放款业务都统归银行集中办理,农村一部分存款放款由信用社办理。所谓结算中心是指所有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结算纪律,不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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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振生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3)
价格、税收是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环节。物价能否正确反映不同生产品的成本和供需状况,能否正确地调节流通过程,不能不对生产的发展起着促进、限制或者妨害的作用。合理而正确地制定商品价格,会给我国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样,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和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它能依靠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实现其全部职能的物质需要。同时它又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配合价格政策,对不同产品正确地规定不同税率,也会有力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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