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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而我国<商标法>对此却未作具体规定.在先权利遵从民事权利理论中的"许可保证说"、"一定行为说".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先用权、商号权、地理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它具有合法性、在先性、主体各异性、客体关联性等特点.它们对于注册商标的对抗作用表现在无效宣告、撤销、不予注册、权利限制和禁止使用等方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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