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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司法解释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判文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因而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能动性常常受到抑制,多数法官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这就远远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的司法需求。这样一来,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与"民意"相背的情形难以避免。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吸纳民意已成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参与司法和对司法实施监督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正确认识司法实践中运用判文解释的必然性,探讨其与吸纳民意的内在关系,并通过法官建构判文解释以有效吸纳民意,是化解社会矛盾和司法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
公众情感的非理性面相使其成为刑事司法警惕的对象。然而,鉴于社会学中情感概念的二维属性,公众情感应当也具有理性与非理性两个侧面。故将公众情感完全驱逐出定罪过程的传统做法需要重新审视。理论上,刑罚惩罚性的判断基准和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结合共同决定了公众情感在定罪过程中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具体到实践中,应当从制度上与方法上进行规范。制度上应当构建陪审制,方法上推行“反馈式影响法”。  相似文献   
3.
付其运 《理论界》2011,(10):75-76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制的权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视实践中的判文解释,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固有的一些缺陷,如过于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形式理性,而忽视实质理性和现实人权的保障等。而实践建构主义法律解释观更符合现实需要。建构主义解释不仅探寻法律价值所为何来以及人们在何种方式上达成共识,而且也将日常生活中混合了其他因素且不同向度的情感倾向容纳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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