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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和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的不同,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新中  相似文献   
2.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各国民事立法的态度不尽一致。法国、日本、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同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设立共同遗嘱,当然也就不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联邦德国、民主德国民法典则允许设立夫妻共同遗嘱,并都用专门一节予以规定。但是,其他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均无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理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然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或生效要件,二者是同一的,只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即生效。至于各种观点所包含的内容,更是众说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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