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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水利户是指登记在同治鱼鳞册上的用来给水利设施纳税的户头。清代水利户可能在康熙至咸丰间已出现,但以水利设施本身作为征税客体的水利户,出现于同治金华地区的鱼鳞册上。晚清水利户多以祖宗、祠堂等来命名,有堰长户、堰子户、水利组织户等的区分,说明该户具有公共性、组织性。晚清水利户登记在册的主要原因,是官府急需恢复太平天国战后社会经济秩序,确定地方水权。其登记原则包括坚持顺庄法,重视宗族作用和税粮归户。这些原则保障了水利户在户内有户、不同户头在不同庄纳税的复杂情况下,在乡村社会切实运作。水利户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运作还体现在水权分配上,包括:水权先分配到宗族,再分配至族内;堰水使用顺序和时间呈现出高度组织性;堰水水期和堰福具有可交易性。这说明水利共同体的“地水夫钱”模式在晚清金华地区不仅存在,而且还得到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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