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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以产业政策法和税法为视角阐明国家在采取经济立法时应采取不同标准,不搞"一刀切"立法,进行差异性设计,即在保持经济法律规范统一性前提下,根据东中西部不同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的立法标准,设计一定的立法幅度,供东中西部选择适用,真正体现法律适用的公平性,使得区域经济发展有可行性操作规范,为最终缩小区域经济差距,构建和谐发展的区域经济作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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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宗泽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67-69
一、国外公司法中股东提案权的概念、性质 股东提案权尚未纳入我国公司立法中。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公司立法中,已规定股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享有股东提案权。从而强化了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增强了股东大会活力,使股东意愿能够充分反映到股东大会中来。 日本公司法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的股份或者300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6周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请求将一定的事项作为股东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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