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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开发区是行政权不断调适、收缩、社会化的试验田.但开发区的制度供给滞后,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缺失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成因涉及渐进式改革和经济功能主导的路径依赖、职责同构与条块分割的府级关系、单中心的传统行政法学分析范式.基于行政法学理论的准备、开发区治理探索、体制创新的国家战略定位、满足区域治理需求、国际游戏规则的遵从,管委会身份应为社会主体,将之界定为公务法人方为正解.  相似文献   
2.
开发区立法滞后、"身份"不明。身份生成机理涉及经济全球化、试错式改革之路、政治集权与经济还权的大国治理结构、"职责同构"与"条块体制"的府际关系、国家战略定位及本身竞争力等。鉴于开发区契合于行政权社会化的治理变革、内生的契约结构、国家的战略定位、地方立法及实践的探索,法律应将试错权力配置给开发区,统一立法,将管委会身份社会化,界定为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其行政主体资格,先试"多中心治理"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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