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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淑雯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5)
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严格“适用规则”或“遵循先例”来实现法律 ,伸张社会正义。然而社会现实是千变万化的 ,而法律规则或先例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不相适应的矛盾。在这种形势下 ,一种被称之为“衡平”的司法技术发展起来了。虽然与“适用规则”和“遵循先例”相比 ,“衡平”显得似乎并不那么“基本” ,但在司法实践中 ,它却如此重要 ,以至于早在古代就成为东西方社会矫正司法天平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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