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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相关人员的转隶,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成为亟待厘清的问题。纵观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中出现了专项适用、倾斜适用和软化适用等三个不同阶段。究其缘由,或源于特殊时期的社会管控需求,或源于我国长期重刑轻民的思维惯性。而本次改革,恰恰为检察机关的主业回归提供了绝佳的契机。在合宪性原则的要求下,检察机关的权能定位应当围绕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加强已有的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抗诉两种法律监督方式;另一方面,也要拓展调查监督、公益诉讼、企业合规等新兴业务领域,回归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本源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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