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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家庭法不属于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因而一些法学院校将婚姻家庭法课程边缘化,这极大地减少了学生学习、了解婚姻家庭法的机会,降低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与我国的审判实践严重脱节。婚姻家庭法设置为必修课程具有其理论及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2.
传统经济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法经济学分析指出,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收益的原则,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家庭履行着特定的职能,应当受法律保护.我国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与家庭有着直接的联系,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直接调整对象,支持和保护家庭是未来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现行法在支持、保护家庭方面存在观念和制度上的不足,表现为家庭的概念不清、对家庭地位重视不够、维护家庭稳定和身份关系安定性的措施不力,甚至有的规定与此相悖等.建议未来民法典应当确立家庭的地位,尊重家庭的多元化,以是否履行家庭职能为判断家庭的标准,采取措施支持和保护家庭,处理好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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