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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芳莲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1):149-150
由于现行的矿区环境法律体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矿区环境问题十分严重。为此,应通过建立严格的矿区环境准入机制,严格的矿业权许可制度,建立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矿区环境立法及明确行政执法主体,重视闭矿后环境保护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相关制度来解决矿山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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