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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当今环境法学界具有广泛影响的后代人权利理论,其法规依据是不可靠的。无论是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当代人保护环境资源的责任和义务,还是人类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都无法得出后代人享有权利这一结论。“后代人权利”其实就是一种理论的虚构。  相似文献   
2.
环境义务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卫先 《兰州学刊》2009,(2):198-202
环境义务道路是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必然选择,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义务具有绝对性、普遍性、对物性、优先性、有最低限度而无最高程度限制、自益性与共益性同在以及义务标准确定上的科技依赖性等特征。环境义务的配置应区分消极的环境义务与积极的环境义务在政府、企业及个人之间分别进行,环境义务的实现应在增强环境意识的基础上采取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措施。  相似文献   
3.
地球生态系统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而客观存在,人类对其还不能完全了解。人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生态保护的尝试,暴露出法律与生态系统整体性之间的诸多冲突。作为专门保护生态系统健全良好状态的生态法面对这种冲突,必须寻找自己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4.
自然法在其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一直被接受它人们遵从为权威与理性的化身.作为一种巨大的无形力量指导着人们的行为。自然法的本质理念从物本性到神本性,再到人本性。人本性的宣扬是环境危机的思想根源,现代社会要从根本上促进环境法功能的实现,必须用物本性与神本性的“否定之否定回复”思想去指导人们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在被国内外环境法学者作为"环境权"之司法实践而广为引用的"菲律宾儿童案"中,作为原告起诉理由以及法院判决根据的"环境权"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该案所流露的真实成分就是人们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这一公共利益而承担的各种义务,这也是环境法义务本位的体现.  相似文献   
6.
7.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主要有三条,即行政命令路径、政府索赔路径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这三条路径在生态环境损害补救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冲突。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对我国现有的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进行整合是一种必然选择。通过对三条路径优点与缺点的比较分析,基于各路径主导者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害关联关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类型与补救路径的联系,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整合应当以行政主体主导的行政命令路径和政府索赔路径为主,社会主体主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为必要补充,并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刘卫先 《兰州学刊》2014,(8):125-135
“排污权”不仅在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而且在理论上也无法成立。“排污权”交易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误的价值判断,违背了环境正义的要求,无法激励排污者进行技术创新和持续减排,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微不足道。“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政府管制的市场化扭曲和变异。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配额制度下,用必要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取代“排污权”交易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10.
后代人权利论者从西方传统社会契约理论出发,提出了以代际链式相互性、代际正义、以亲子关系为模型的代际契约关系为中心的代际契约理论,作为支撑后代人权利的理论基础.但代际相互性不具有共时性,因此,代际契约无法达成和实现.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中找不到关于"后代人权利"的主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只是当代人内部的关系,把亲子关系作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契约关系的一个模型来理解是不合适的."后代人权利"只是一种权利虚构,后代人权利论的实质是强调人们普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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