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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在航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0(3):71-75
管辖协议包括合意因素与程序因素,是强调其实体法上性质还是诉讼法上性质将决定不同制度设计,制度运行中争议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正确的价值导向。管辖协议具有排他性效力或竞合性效力各有利弊,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加以明确。《民诉法》中管辖法院的唯一性应理解为选择法院地点的唯一而非法院的唯一。在对合意确定的管辖法院进行明确性判断时,为避免过多管辖协议被确定无效,可采用在起诉时受诉法院明确的相对宽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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