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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但学界对此基本持反对立场。行政非罪化具有其合理性,出罪权的“诉讼过程”配置规律,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犯罪案件的先行管辖事实,共同构筑了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的正当性基础。针对行政非罪化案件的管辖冲突,应当根据冲突主体的不同,确立相应的解决规则。非罪化的前提是行为构成犯罪,对于行政非罪化处置程序中涉嫌犯罪的证明,应当根据主客观违法事实,将证明责任合理地配置给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同时,为了控制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权能,还应设置科学的听证制度、集体决定机制以及请示报告制度,以强化其内部控制。而在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情形下,行政非罪化案件与“另案”应当保持事实认定的一致性和法律处罚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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