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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保险人受益权方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我们在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倘若投保人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法律如何保护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应该引入相应的规制机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遗属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同时兼顾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利用寿险机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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