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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文明社会孕育着智能算法主体化的现实需要,ChatGPT的问世尤其强化了这种需要。主流观点对智能算法主体化或限制或否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基于康德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建立的现代法律制度,但已难以满足当下社会关系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现实要求。现有法律制度剥夺智能算法的责任能力和歧视智能算法,对此,应当建立智能算法责任能力保障制度。因为深度学习能力使智能算法具有认知能力和朦胧的独立意识,而法律须具备前瞻性,应当将智能算法视为法学领域之延伸和规则外化,构建“增进式”的智能算法法律人格授予机制,实施常规动态管理。主体资格之实质审查当以伦理审查为重点,以“五大原则”为纲领,构建系统化的伦理审查机制,实现道德施治常态化。  相似文献   
2.
类ChatGPT具有潜意识形态性,其引入和嵌入应用易招致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类ChatGPT通用人工智能算法受资本与西方价值观的浸润,冲击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情报安全,易诱发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并为网络情报的获取和传输提供诸多便利条件;杜撰假舆论,致使社会谣言泛滥,或将挑战社会公共安全;收集存储处理用户数据,严重威胁国家数据安全;阻碍发展中国家崛起的步伐,使产业跨国转移变得缺乏现实意义并重新定义社会人力资源成本上限,或将挟制他国经济发展安全。我国算法审查制度面临专门审查主体缺失、审查范围不明和审查法律规范体系化水平严重滞后等现实问题。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明确中央科技委员会领导的、国务院数据安全局负责执行的算法安全专门审查主体机制,统筹算法审查宏观设计;充分发挥平台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协同共治效能,夯实算法审查的社会基础;将算法文化监控、算法可解释性和算法可控性纳入算法审查范围,合理评估算法对国家和社会的冲击,明确算法安全内容;制定“算法安全法”以破解政策敏锐立法滞后的困局,回应算法安全制度的现实需求和总体国家安全的需要,提升国家在科技领域的监管能力,积极应对西方国家算法霸权,加速推进类ChatGPT通用人工智能本土化应用及国产化替代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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