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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套路贷"案件的办理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诈骗罪罪名适用不当,部分司法机关机械套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害人明知有"套路"仍借款的情形下,依然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犯罪数额认定过高,未扣除本金所产生的合法利息,导致量刑畸重,客观上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正确处理"套路贷"案件中的司法问题,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明知有"套路"而继续借款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为确保罪刑相适应,司法机关在进行犯罪数额认定时应扣除本金产生的合法孳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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